男子朋友圈辱罵他人2年被判道歉30日:支付近2萬元賠償

現實生活中大家是不是都見過或者親自實踐過在朋友圈罵人?不少人吧朋友圈當做傾訴的工具,但在朋友圈罵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你知道嗎?

根據相關報道,近期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相關案件,一男子在朋友圈辱罵他人2年被判道歉30日,還支付了18800元的賠償。

據悉,年過半百的老李和老孫通過家長群結識多年,互相信任。一日,老李的妻子和老孫萌生了創業的想法,兩人一拍即合,決定共同出資成立某管理公司。後該公司遭遇經營風險,老李家庭因此面臨重大經濟損失,老李和老孫兩家關係也破裂了。

為了泄憤,自2019年1月起,老李相繼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以文字或圖片的形式發佈大量針對老孫的侮辱性言論。發佈朋友圈時,老李的好友人數有1200左右。

老孫(下稱「原告」)認為,老李(下稱「被告」)在朋友圈長時間對自己人身攻擊,甚至用侮辱性語言醜化自己,有損自己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給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遂訴至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侵權時使用的文字內容不堪入目且侵權時間跨度長達兩年,被告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必然給原告造成持續性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為此次訴訟支出的公證費800元、律師費15000元,法院認為,上述費用系原告為此次訴訟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且有相應票據予以佐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應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過法院審查,並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發表道歉聲明,刊登時間不少於30日);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指定行為,法院則將本判決的主要內容刊登於深圳地區發行的報刊上,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應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公證費、律師費共計18800元。

該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本案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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