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場上高喊「刀下留人」管用嗎?真相殘酷

  • 201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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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古代老百姓喊冤,腦海里立馬浮現出三個電視劇常有的場景:

一是喊冤的人跑到縣衙門前擊鼓,縣衙內的知縣聽到後便說“堂外何人擊鼓鳴冤,帶上堂來!”

二是某官員坐在轎中行於街道之上,人群中突然竄出一婦人,可能還帶著一個娃在身邊,噗通跪倒在轎前,手舉一張狀紙,喊道“民女有冤,請青天大老爺為民女做主呀”

三是即將執行斬首的犯人,在上刑場的時候大喊“我是冤枉的!”這時候或許就有人快馬加鞭揮舞著手上的聖旨趕來,並喊道“刀下留人!”

那麼,這種方式到底靠譜嗎?

古代刑場上高喊「刀下留人」管用嗎?

其實,縱觀歷史,中國傳統法制所許可的喊冤方式基本也就是以上三種,即擊鼓喊冤、攔駕喊冤、臨刑喊冤。

擊鼓喊冤體現的是“登聞鼓”制度。在衙門(漢代稱牙門)的左側置一大鼓,有冤者(往往是蒙冤被押犯的家屬)可以擊鼓喊冤,由官員加以記載上奏。

相傳,先秦時已設專供黎民向國君申冤與建言的路鼓和肺石。《晉書•帝紀》始有登聞鼓的記錄:“西平人伐登聞鼓,言多妖謗,有司奏棄市。”

這種制度正式起於漢代,而且為以後曆法所效法,並不斷完善。

如唐代法律規定:“有人邀車架及撾登聞鼓,若上表申訴者,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宋代,朝廷始置司管登聞鼓、隸屬諫院的專職衙署“登聞鼓院”,專門受理吏民申告冤情。

明、清也都設有登聞鼓院,並且規定,如果吏民擊鼓申冤被認為確系冤抑,則由通政司奏請昭雪,否則就被認為越級上訴,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治罪。

古代刑場上高喊「刀下留人」管用嗎?
電視劇《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中王老太敲登聞鼓告御狀(新浪網)

攔駕喊冤一般是喊冤者手舉狀紙,跪在皇帝,大臣或者官員車駕、轎子所經過的路上,敘述冤屈,希望能夠除惡扶善,平反昭雪。

但是,由於官吏貪贓枉法者居多,因此大多官吏不問冤情虛實,一律先按“衝突儀仗罪”責打數十大板,對於不實者更是加重處罰。

而且由於攔駕喊冤通常屬於“越訴”,歷史的真相併沒有電視劇中那麼美好。

從隋代開始,統治者就確立了嚴格的逐級告狀制度,案件必須經縣、郡、州、中央省部逐級上告,越過一級就算“越訴”。

唐代把攔駕喊冤視為普通的“越訴”,即便沖入皇帝儀仗也只是杖六十。

但明朝法律規定:告狀者沖入皇帝儀仗,就可判絞刑。

事實上,隨著京控者越來越多,明清兩朝應對京控的措施也越來越嚴厲。清朝規定,上訪者只可敲設於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之外的“鳴冤鼓”,但不允許“邀車駕直訴”,也就是攔駕喊冤。

古代刑場上高喊「刀下留人」管用嗎?
元雜劇《竇娥冤》中竇娥刑場喊冤的情節(天天排行網)

臨刑喊冤一般是指被執行死刑的人在臨刑時喊冤,以求監斬官明查申冤,但這種喊冤,在君主專制社會大多不被監斬官所理會。

封建社會喊冤制度的實質只是為了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當然,如果能遇上開明的皇帝,或者是包拯、海瑞這樣的清官,確實也能平反一些冤案,但這樣的幾率實在是少之又少。

古代刑場上高喊「刀下留人」管用嗎?
影視劇中這種情節在現實中還是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