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官裁定:FBI查看iPhone鎖屏也要搜查令

據外媒報道,美國西雅圖的一名地區法官日前裁定,FBI等執法機構不得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查看手機鎖屏,因為這違反了第四修正案賦予美國公民的權利。

執法機構在試圖解鎖美國公民的手機、從製造商那裡獲取數據或從運營商那裡獲得任何資訊之前,都必須獲得搜查令。現在,出於同樣的原因,他們甚至在查看嫌疑人的手機鎖屏之前也要申請搜查令。

這名法官的裁決源自約瑟夫·薩姆(Joseph Sam)的案件。薩姆於2019年5月被捕,被控與搶劫和襲擊有關的罪名,但他聲稱,在逮捕過程中,有警官按下了他手機的電源按鈕,調出了手機的鎖屏,儘管目前還不清楚這名警官是否試圖解鎖。

一年後,FBI拿到了這部手機,作為對薩姆不利的證據。他們打開手機,拍了一張鎖屏照片,螢幕上顯示著「Streezy」。

薩姆的律師隨後提出動議,辯稱上訴證據不應被用作呈堂證供,因為它是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獲得的。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約翰·考夫努爾(John Coughenour)對此表示同意。在裁決中,他認定警方在逮捕期間查看手機和FBI後來查看手機是兩起獨立的事件。雖然警方檢查薩姆的手機可能是正常行為,但FBI拍攝手機鎖屏照片卻不符合規定。

原因是警方在合法逮捕期間被給予了更多的權力,比如作為清點嫌疑人個人物品的行動,可能允許打開手機。因為無法看到警方是如何處理手機的,所以沒有足夠的證據來判定他們的行為是否違法。

然而,當FBI接管這部手機時,他們的意圖是明確的。當其探員拍下手機鎖屏照片時,這屬於非法搜查,侵犯了第四修正案賦予薩姆的權利。

政府律師辯稱,鎖屏上的內容並不屬於私人資訊。他們認為,鎖定螢幕是專門設計成供非手機所有者在試圖訪問手機時查看的,而且沒有合理的隱私期望。

考夫努爾法官並不同意。他寫道:「當像FBI等執法機構這樣做時,即通過物理方法侵入受憲法保護的區域來獲得證據,毫無疑問政府違反了被告對隱私的合理期望。」

不能強迫嫌疑人提供密碼來解鎖他們的手機,因為這被認為是證詞,也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護。

嫌疑人是否可以被強制使用生物識別功能解鎖,如Touch ID或Face ID,則是另一回事。

2019年,一名美國聯邦法官裁定,警方不能強迫嫌疑人使用生物識別功能解鎖手機,因為這違反了第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

美國法官裁定:FBI查看iPhone鎖屏也要搜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