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統 DABUS 被認定為專利發明人!

  • 2021 年 8 月 10 日
  • AI
作者 | 陳彩嫻
不久前,人工智能系統的專利申請權有了最新動態:
上周五,澳大利亞聯邦法院作了一個裁決,判定人工智能(AI)可以跟人類一樣被認定為發明家
而在澳大利亞法院頒佈這項裁決的前幾天,南非成為第一個授予人工智能專利權的國家,承認人工智能機械人 DABUS 是一個「發明者」。
這是一項具有歷史裏程碑意義的判決,因為這是人工智能系統首次在法律上被承認可以作為專利申請的發明者。此前,法律一直默認:只有人類才可以成為發明家。
DABUS 是一個由美國企業 Imagination Engines 的創始人 Stephen Thaler 所開發出的人工智能系統,一共發明了兩項新技術,分別是分形食品容器,與能夠引起更大注意力的警示燈。
圖註:DABUS 所發明的分形食品容器,其形狀有利於堆疊與被機械手臂操作
圖註:通過特定的模式模仿人類神經活動、從而吸引更多注意力的警示燈
因為這兩件發明都是 DABUS 「自己的創意」,所以 Stephen Thaler 認為 DABUS 應該被認定為發明者,而他本人則獲得這兩項技術的專利權。
然而,當 Stephen Thaler 在去年向歐盟及十幾個國家的法院提出,要將 DABUS 列為專利的發明人時,他們遭到了一致拒絕,從而在全球掀起了一場浩大的爭論與法庭大戰。
但 Stephen Thaler 與他的法律團隊沒有氣餒,而是一直在努力,希望 DABUS 能夠得到一個它應有的身份,即「發明家」。
如今,他們的訴求終於在南非與澳大利亞得到了肯定,Stephen Thaler 及其團隊都感到非常高興!
不過,據 ABC News 報道,Stephen Thaler 表示,對他來說,這從來不是一場官司,而更像是一場「哲學戰爭」,讓人類相信 DABUS 是一個具有令人信服的認知、創造力、感覺和意識的模型,可以像一個有意識的人腦一樣「走路」和「說話」。
 
1

事件簡介

負責 DABUS 案件的英國律師 Ryan Abbott(同時著有《The Reasonable Robo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Law》一書)談道,當他發現法律採用「雙重標準」評估人工智能的行為與人類的行為時,他就想為人工智能辯護:
「比方說,如果一家製藥公司用 AI 系統開發出一種新的藥物,他們就無法獲得專利;但如果是一個人開發了一種新的藥物,就可以獲得專利。」
DABUS 的全稱是「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統一感知自動引導設備),本質上是一個經過編程來獨立進行發明的計算機系統。
從技術上來講,它是一「群」斷開的神經網絡,可以不斷地產生「思維過程」與「記憶」;隨着時間的推移,這些思維與記憶會獨立產生新的創造性輸出。
自「誕生」以來,DABUS 已獨立發明了一個分形食品容器與一個能夠引起注意力的警示燈。從2018年10月開始,Stephen Thaler便將這兩項技術的專利發明人列為 DABUS,將申請提交到了十幾個國家與歐盟。
DABUS 的申請在世界各地的知識產權辦公室和法庭引起了長達數月的審議。當時,這個法案打到英國最高法院,但被駁回,與美國、歐盟法院的結果相同:由於上述申請的發明人是人工智能,或被要求變更發明人,或被拒絕。
儘管 Stephen Thaler 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交了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但USPTO 最終還是決定:確認專利申請不能以人工智能作為發明人。
在這番浪潮中,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的法官 Johnathan Beach 是第一個裁定「發明者…可以是人工智能系統或設備」的人。
對於這項裁決,Ryan Abbott 等人十分高興,並表示:「這是一個里程碑式的決定,也是確保澳大利亞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人工智能社會效益、並促進創新的重要進展。」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裁決是一個行政決定,不涉及司法考量。但負責該案的另一個律所合伙人 Richard Hamer 認為,隨着國際司法管轄區繼續審議這個問題,這份長達 41 頁的綜合判決書肯定會引領風潮。
Richard Hamer 還提到:「人工智能輔助(發明)已經被人工智能獨立發明所替代。這些發明能夠獲得專利非常重要,因為它們在未來將成為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專利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創新…並鼓勵發明在專利說明書中發佈。
不過,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局表示,專利委員目前只是正在考慮這一決定,現階段還不會進一步置評。
 
2

事件評價

Stephen Thaler 的法律團隊表示,他們的目的是測試專利體系的邊界,並推動專利制度的改革。
圖註:Stephen Thaler
Ryan Abbott 認為,目前的專利制度並不是一項完善的體系,因為隨着技術的進步,我們應該從鼓勵人類發明事物到鼓勵人工智能發明事物,因為「在某些領域,比如當需要大量數據、或使用非常廣泛的計算資源時,人工智能可能比人類更有發明事物的優勢」。
客觀來看,目前的專利制度主要是面向人類發明者,這阻礙了許多人工智能發明的專利註冊,也增加了對 AI 投入的不確定性。
以西門子為例:2019年,西門子用人工智能開發了一個新的汽車懸架系統,但在申請專利時被駁回,原因是這個系統是 AI 發明的。而人類工程師又無法把自己列為發明者,因為他們不能證明自己在發明的過程中進行了投入,而在美國,如果在申請專利時填了錯誤的發明者,是要受到處罰的。
所以,他們希望,通過這個案例,可以推動專利制度的改革,從而充分鼓勵人們開發能夠促進社會創新的人工智能。
此外,ABC News 的記者 Alexandra Jones 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將人工智能列入專利的發明者,也許有利於促進針對人工智能技術的問責制。因為專利一旦被接受與註冊,就會在公開的登記冊上公布,所有人都可以查詢到有關發明的詳細信息。
儘管 DABUS 的兩項發明如今看起來很有用,但隨着自主發明技術變得越來越普遍,AI 肯定有可能開發出不太有益或可能有害的技術。為此,評論員建議專利局制定通用的指導方針來管理人工智能及其創造的任何發明。
Ryan Abbott 強烈否認人工發明者或創造者會引起對法人身份的討論,或在法律上將機器與人類同等而論。同樣地,在裁決書中,澳大利亞法官 Johnathan Beach 表示,在討論人工智能時,他會「將意識、感知或個人的看法先放在一邊」。

3

寫在最後

歸根到底,DABUS 案件的核心是如何監管現有的、新興的人工智能技術。
大多數人工智能技術是基於機器學習,這意味着 AI 系統實際上是由團隊訓練的,然後系統從人類所提供的數據中學習。由於人工智能系統不斷積累「知識」,不會像人類一樣忘記事情,所以 AI 的學習潛力是非常大的。
當 AI 在發展,AI 的產品卻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2018年,在佳士得拍賣會上,一幅由人工智能系統所生成的藝術品便以超過 60 萬美元的價格被出售。但是,根據現行法律,AI 所生成的藝術作品並不受版權保護,現有的版權只保護人類原創的藝術品。
那麼,人工智能機械人被列為專利發明人,究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大家怎麼看?
參考鏈接:
1. //www.abc.net.au/news/2021-08-01/historic-decision-allows-ai-to-be-recognised-as-an-inventor/100339264?utm_campaign=news-article-share-2-control&utm_content=twitter&utm_medium=content_shared&utm_source=abc_news_web
2. //www.infopatent.com.cn/news-detail-tonglijunchengzhinengjiqir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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