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四大誤區

  • 2019 年 10 月 6 日
  • 筆記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範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一個法律原則,指的是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未取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也可以重複使用受版權保護的資料。然而著作權合理並沒有詳細條款約束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在使用時仍會伴隨著不小的侵權風險,通常還有以下四個誤區需要注意。

誤區1:只要註明版權所有者,我的使用方式就自動歸為合理使用。

如前所述,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轉化性」通常是一個關鍵因素。但是,單純註明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所有者,並不能讓非轉化性資料歸為合理使用的範疇。加入「所有版權歸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之類的聲明並不代表您對資料的使用就屬於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您擁有了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誤區2:如果在影片中發表了免責聲明,我的使用就屬於合理使用。

如前所述,單憑几項聲明無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則。在您的影片中發布合理使用的四項因素,或者加入「無意侵犯版權」等語句,並不是免除版權侵害聲明的保護傘。

誤區3:「娛樂性」或「非盈利性」的使用自動歸為合理使用。

法院會仔細研究您的使用目的,以評估是否為合理使用,但是也同時需要考慮其餘三項因素。例如,在合理使用的裁定標準中,聲明您上傳的影片「僅供娛樂」並不能扭轉其實質。同樣,儘管「非盈利性」的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會得到優待,但是並不表示它就屬於合理使用。

誤區4:他人的作品中添加自己的原創資料,對其資料的使用就是合理使用。

即使您將自己的內容添加到他人的內容中,也不能在合理使用的法庭辯論中佔優勢,特別是在您的創作並沒有向原創作品中添加新的表述、含義或訊息時更是如此。正如本文討論的所有其他情況一樣,法庭在合理使用測試中會考慮所有的四項因素,包括使用的原創內容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