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交通違法處理迎大變:手機也能當違章「電子眼」
4月14日消息,據中國媒體報道,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新《程式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具體來看,《程式規定》重點對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做出了修改:
1、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新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影片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這也就意味著,今後只要在路上見到有機動車進行違法駕駛行為,路人也能夠拿起手中手機進行拍照留證舉報,手機秒變「違章電子眼」。
2、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而新規定允許駕駛人可在違法地以外的城市接受處罰,按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3、規定了資訊轉移制度。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資訊,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這一規定預計將會為汽車租賃企業每年節省數億元的運營成本。
4、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資訊通知要求。新規定縮短了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並拓展了告知渠道。公安交管部門應通過手機簡訊、互聯網應用程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當事人。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對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新《程式規定》還對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等程式進行了規範,並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