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聊天群里罵人5分鐘被拘10日 微信群主也被罰:專家釋疑

微信群組本是為了群體交流和溝通提供便利的資訊化工具,但隨之而來的是微信群所引發的侵權案件糾紛日益增多。在微信群隨意罵人,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白鹿影片報道稱,近日,吉林白城一男子韓某為替朋友出氣,在微信群里辱罵同村居民,辱罵時間長達5分鐘,語言粗糙,氣焰囂張。同村居民認為韓某此舉給自己造成極大的心理傷害,隨即報警。

接警後,派出所民警立即展開調查,及時固定證據,並依法將韓某傳喚到派出所。韓某對其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的行為供認不諱。目前,韓某因故意辱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300元。

男子聊天群里罵人5分鐘被拘10日上熱搜 微信群主也要負責:專家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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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專家表示,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分享自己的心情和觀點,但也容易造成一些網友一時衝動就發表不當言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所以,大家在網路中實施相關行為,發表言論時,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

相關律師也重申,大家不要為了一時泄憤,在微信群發表侵害他人名譽的不當言論,即便罵了別人,嘴上佔了便宜,但是侵犯了他人名譽權,也有可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之前廣州互聯網法院的兩起案例引發關注。一起是微信群主對群成員在微信群里辱罵他人置之不理,對被辱罵者求助也無動於衷,被法院以「慢作為」「不作為」為由判決承擔責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員罵人後,群主及時勸阻,在勸阻無效後解散微信群,法院對此判定群主不承擔責任。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資訊,一共有「九不準」,其中一條就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很多網友對判決中的「慢作為」「不作為」產生疑惑。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李朋解釋,「慢作為」是指群主反應不及時,「不作為」是指群主沒有採取任何措施。

在該案例審理之後,很多網友表示「恐慌」,不明白為什麼群主要承擔責任。專家表示,群主作為討論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維持討論秩序和言論秩序的義務。群主對於群聊中的違法或不良資訊,應盡到「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你只要盡到義務了,也不用擔心有什麼過多的責任。」在這兩起案例中,不僅是互聯網群組問題,還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對於建群的物業公司來說,具有雙重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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