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自動駕駛出事故 第一責任人還是駕駛員
7月25日消息,據報道,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
《條例》顯示,配備駕駛人的智慧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且智慧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慧網聯汽車品質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智慧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這也就是說,只要L3級別或L4級別自動駕駛系統開啟狀態下,若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第一責任人均是駕駛員。
此外,對於完全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這意味著,無人自動駕駛汽車交通違章不能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