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違法違規被罰80.26億!程維/柳青各罰100萬
7月21日,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發布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網路安全審查相關行政處罰的決定。
國家網信辦表示,根據網路安全審查結論及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法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實,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的違法違規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嚴重、性質惡劣。
依據《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國家網信辦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處人民幣80.26億元罰款,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程維、總裁柳青各處人民幣100萬元罰款。
2021年7月,為防範國家數據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據《國家安全法》《網路安全法》,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照《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對滴滴公司實施網路安全審查。
國家網信辦指出,經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項違法事實,歸納起來主要是8個方面:
一是違法收集用戶手機相冊中的截圖資訊1196.39萬條;
二是過度收集用戶剪切板資訊、應用列表資訊83.23億條;
三是過度收集乘客人臉識別資訊1.07億條、年齡段資訊5350.92萬條、職業資訊1633.56萬條、親情關係資訊138.29萬條、「家」和「公司」打車地址資訊1.53億條;
四是過度收集乘客評價代駕服務時、App後台運行時、手機連接桔視記錄儀設備時的精準位置(經緯度)資訊1.67億條;
五是過度收集司機學歷資訊14.29萬條,以明文形式存儲司機身份證號資訊5780.26萬條;
六是在未明確告知乘客情況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圖資訊539.76億條、常駐城市資訊15.38億條、異地商務/異地旅遊資訊3.04億條;
七是在乘客使用順風車服務時頻繁索取無關的「電話許可權」;
八是未準確、清晰說明用戶設備資訊等19項個人資訊處理目的。
對於違法主題的認定,國家網信辦解釋說,滴滴公司成立於2013年1月,相關境內業務線主要包括網約車、順風車、兩輪車、造車等,相關產品包括滴滴出行App、滴滴車主App、滴滴順風車App、滴滴企業版App等41款App。
滴滴公司對境內各業務線重大事項具有最高決策權,制定的企業內部制度規範對境內各業務線全部適用,且對落實情況負監督管理責任。
該公司通過滴滴資訊與數據安全委員會及其下設的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數據安全委員會,參與網約車、順風車等業務線相關行為的決策指導、監督管理,各業務線違法行為是在該公司統一決策和部署下的具體落實。
據此,本案違法行為主體認定為滴滴公司。
滴滴公司董事長兼CEO程維、總裁柳青,對違法行為負主管責任。
此次對滴滴公司的網路安全審查相關行政處罰,與一般的行政處罰不同,具有特殊性。滴滴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結合網路安全審查情況,應當予以從嚴從重處罰。
一是從違法行為的性質看,滴滴公司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置國家網路安全、數據安全於不顧,給國家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帶來嚴重的風險隱患,且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情況下,仍未進行全面深入整改,性質極為惡劣。
二是從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看,滴滴公司相關違法行為最早開始於2015年6月,持續至今,時間長達7年,持續違反2017年6月實施的《網路安全法》、2021年9月實施的《數據安全法》和2021年11月實施的《個人資訊保護法》。
三是從違法行為的危害看,滴滴公司通過違法手段收集用戶剪切板資訊、相冊中的截圖資訊、親情關係資訊等個人資訊,嚴重侵犯用戶隱私,嚴重侵害用戶個人資訊權益。
四是從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數量看,滴滴公司違法處理個人資訊達647.09億條,數量巨大,其中包括人臉識別資訊、精準位置資訊、身份證號等多類敏感個人資訊。
五是從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情形看,滴滴公司違法行為涉及多個App,涵蓋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強制收集敏感個人資訊、App頻繁索權、未盡個人資訊處理告知義務、未盡網路安全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等多種情形。
綜合考慮滴滴公司違法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危害及情形,對滴滴公司作出網路安全審查相關行政處罰的決定的主要依據是《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