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方補貼正式取消 2019年8月7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再無補貼

  • 202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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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細則》指出,在深圳市內依法註冊登記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

查閱之後,雷鋒網新智駕對《細則》內容作出以下摘要:

一、獲得深圳地方新能源補貼的車輛要求

享受補貼的車輛須為納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同時,車輛要深圳市範圍內的運營里程應當符合有關要求,累計達到2萬公里。

而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二、補貼的標準

至於在具體補貼上,根據地方財政補貼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購置財政補貼標準按以下3種情況執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4.  至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台後會再另行制定公布。

三、申請方式

申請車輛購置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註冊地在深圳市的,應當向註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註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應當由其在深圳市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向該企業註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每個企業每年度原則上不得申請超過兩個批次。

四、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儘管取消了汽車的補貼,但深圳市也積極出台了“補電”的補貼政策。《細則》指出,在深圳市內建設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申請,且企業註冊地在深圳市。建設企業(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準)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首次申領補貼後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具體的補貼標準上,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總的來說,此次發布的《細則》與2019年8月26日發布的徵集意見稿沒有太多的出入。

取消地方補貼,一方面可以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建立較為公平的新能源汽車市場環境。此前由於地方的備案制度,使得外地的新能源車企想要在另一個城市銷售,就先要到當地進行備案,准入門檻比較高。

另一方面,深圳市政府從“補車”到“補電”的轉換,意在提升當地充電便利性,解決用戶充電痛點,也有望助推新能源汽車的普及。

深圳地方補貼正式取消 2019年8月7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再無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