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回應為何建議取消醉駕罪:都誤會了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今年第二次建議修改、取消刑法中的醉駕罪,再次引發廣泛爭議,但和去年一邊倒的反對不同,今年多了理性探討。

2011年5月1日,中國正式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列入刑事處罰,按危險駕駛罪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及造成的後果作出相應的刑事處罰,還會被吊銷駕駛證,規定年限內不得再考取。

談及為何連續兩年提議取消醉駕醉,朱列玉解釋說,醉駕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將醉駕行為列入犯罪進行打擊,以保護醉駕者自己的生命和無辜路人的生命,但從醉駕入刑以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在不斷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朱列玉認為,從近十年的數據可以清晰的看到,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犯罪範圍並沒有起到有效遏制此類行為的效果。有效打擊醉駕行為才應該是法律核心目的。

朱列玉強調,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並不意味著對酒後駕駛的不法行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他的建議是限制醉駕罪在刑法中的適用範圍,並建議加大對酒駕型醉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和範圍。

從法理層面來看,醉駕入刑後,刑法對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沒有情節限制,醉駕即為犯罪,而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法應當根據一定規則控制處罰範圍和程度。

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

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因此,朱列玉提出,如果事實上客觀未造成實際危害、主觀無明顯惡意的情況,可以通過懲戒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方式抑制其再犯。對醉駕情節嚴重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用刑法追責。

那麼,取消醉駕罪之後,如何懲治相關行為?

朱列玉提出了多層法律建議,包括:深度醉酒後駕車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責;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從重處罰不準緩刑;酒後駕車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並重罰;酒後駕車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準重新拿證。

這種分情況、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駕罪的方式,被部分公眾理解為醉駕不是犯罪、成為合法行為,無疑是一種誤讀。

為何建議取消醉駕罪?代表回應:都誤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