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直播打賞應設3天冷靜期:三天內可無理由撤回!
近幾年,由於直播產業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各類人士接觸到直播,而因直播打賞惹出的各種糾紛也頻頻出現。
據@上游新聞 報道,針對因網路秀場直播引起的一定負面社會影響,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建議,按直播內容進行分類監管。
對部分八卦新聞網路直播、「純顏值」直播和非專業「舞蹈」直播等,強制實施打賞冷靜期制度,即打賞者在三天內可以無理由撤回打賞。
肖勝方認為,網路秀場直播行業不斷發展,一些亟待規範的問題日益凸顯。如,「打賞」行為來錢太快太多,使得眾多年輕人對直播行業趨之若鶩,整個行業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視有價值內容輸出,而轉向形成以噱頭、獵奇為主導的不良風氣。
肖勝方注意到,網路直播的監管部門雖然眾多,但頂層設計仍待完善。各部門間缺乏相應的資訊資源共享與協調溝通機制,在各自的職權內製定相應的部門規章,並以此為依據進行監督和管理,看似廣泛全面,但實際上標準不一。
肖勝方從內容管理、規則完善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和思考。
在直播內容監管上,肖勝方認為應將網路秀場直播化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其中,一類直播內容覆蓋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直播者往往是某項領域的專家,以輸出內容的優質性來吸引受眾。如果主播要申請這類直播,應當提供相應資質證書、實績證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員審核,並報監管部門備案,具體的判斷標準可以由有關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類直播則是「沒有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內容但並未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內容的直播」。肖勝方舉例,這類直播包括並無「營養成分」的八卦新聞網路直播、並不具有專業技能的「純顏值」直播、未接受過任何專業舞蹈訓練卻進行「舞蹈」直播等。
至於三類直播,其認定標準是「不但毫無價值,而且違背了法律法規規定,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原則的直播」,肖勝方認為應當封禁,並追究有關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