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見李逵! 「深圳小米」使用小米商標被判賠償3000萬
據@澎湃新聞報道,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米科技)訴深圳市小米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小米)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於近日一審落錘,判決書顯示,深圳小米構成惡意侵權,判其賠償小米科技人民幣3000萬元。
判決書表明,原告小米科技於2011年4月申請註冊了第8228211號「小米」文字商標,並對其商標進行了大量宣傳與廣泛使用。
被告深圳小米在其電商天貓店鋪銷售的充電器、移動電源、風扇、按摩儀等全部182款商品銷售頁面均使用「小米數碼專營店」店鋪名稱、「深圳市小米貿易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其中,114款商品銷售標題中標註「小米數碼專營店」「小米專營店」「小米」,被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法院認定,被告深圳小米存在不正當競爭的182款商品銷售金額累計達1.54億,其中存在商標侵權行為的114款商品銷售金額達1.35億,且認定被告深圳小米毛利率為30.78%。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深圳小米賠償原告共計約4700萬元,因數額超過原告訴訟主張,對原告小米科技3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援。
原被告雙方均不上訴,目前案件已經生效進入執行。
其實這並非小米科技首次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獲賠,2019 年也曾有企業被判處賠償小米科技損失高達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