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on 被裁員工補償150萬!到底算不算「惡意補償」?
在智慧手機的衝擊下,前不久,成立32年的Canon 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anon 珠海」)宣布終止生產,卡片機時代逐漸拉下帷幕,讓人頗為唏噓。
隨後,Canon 珠海針對員工的賠償方案出爐,並收穫了大量好評。這是因為Canon 的補償標準遠高於法律規定,讓不少網友重新想起那句耳熟能詳的廣告語:「Canon ,感動常在。」
根據媒體報道,有員工稱,自己月工資是7000元至1萬元,如今拿到約25萬元的補償。該員工的一名同事工作時間長達30年,最終補償金額則高達150萬元。
不過,網上亦有觀點質疑,Canon 珠海的補償方案屬於「惡意補償」,故意拉高了中國企業的補償標準,給其他面臨關閉或歇業的企業帶來很大的壓力。
對此,有律師指出,「惡意補償」的說法並不合理。「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企業賠付的最低標準是N,最高標準則沒有上限,企業願意多賠是沒問題的。」
「惡意補償」說法不合理?
其實,Canon 珠海的這份補償方案,可以說既體現了外企企業的文化,也結合了當前中國的國情。
具體來看,根據網路流傳的公告,Canon 珠海的補償方案包括經濟補償金、特別慰勞金、就業支援金、感懷銘記獎金以及春節慰問金五大部分。
其中,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N+1。按照《勞動合約法》規定,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以3倍數額作為上限計算,且計算工齡的最高年限為12年。但Canon 珠海本次優待方案不設定該上限。
此外,特別慰勞金和感懷銘記獎金,則依據日本企業的慣常做法發放,體現出Canon 「感動常在」的口號;而春節慰問金則是依據中國習俗在春節前特別發放。
如此一來,Canon 珠海的補償方案遠遠優於法定。
有業內分析觀點認為,能夠拿出這樣的補償方案,除了企業具有承受能力之外,也是對企業形象的一種塑造,是一種策略;對員工來說,則是一次正向激勵。
針對網上「惡意補償」的質疑,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塗素雄律師則強調並不合理。他表示,在特定情形下,比如公司已經嚴重資不抵債,但仍向員工支付遠超《勞動合約法》規定的高額經濟補償,損害債權人等的權益,這種情況可以被稱為惡意補償。
「但Canon 珠海是因公司主動關閉工廠需要遣散員工,經濟補償並不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等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不宜將其稱之為惡意補償。」塗素雄律師說。
作為Canon 在中國的重要生產基地,Canon 珠海有限公司是首家進入珠海的世界500強。鼎盛時期,該企業員工超過1萬人,年銷售額達到13億美元,生產的卡片數位相機佔Canon 全球卡片數位相機銷售量的一半,年產能可達2000萬台。
不過,由於受到全球疫情影響,上游晶片供應限制,以及智慧手機的衝擊,Canon 珠海因經營面臨困難。2020年,Canon 珠海實際生產數碼照相機和數碼攝像機已經跌落至102.9萬台和9.4萬台。
補償方案可不設上限
除了Canon 之外,近兩年,由於疫情的影響,疊加行業監管的趨緊,不少行業和企業都面臨著裁員補償的問題,尤其是互聯網行業成為了裁員的重災區。
比如去年在「雙減」的背景下,在線教育企業進行了大規模裁員。其中,新東方、高途、作業幫、猿輔導均採用了最為常見的N+1方案。
俞敏洪在直播中就曾表示,新東方辭退了6萬名員工,也給家長們退了學費,一共用掉了200億元。一位新東方前員工在社交平台上則稱,離職體驗整體來說還是挺好的,最後一筆薪資也沒有剋扣月獎金,另外賠償金也不需要繳稅。
也有部分企業提供了高於N+1的方案。比如字節跳動旗下獨立的教育品牌大力教育,根據媒體報道,針對被裁的員工,大力教育給與了N+2的賠償,並且不受6個月迴流期限制,剩餘年假調休假全部雙倍折算,被教育行業人士稱為「業界良心」。
去年底,電商平台蘑菇街被爆大規模裁員,而有員工表示拿到了N+1.5的賠償。此外,新浪科技也曾報道汽車之家裁員。有被裁員工獲得的賠償差不多是N+1+1.8,還可以獲得差不多2個月的年終獎。
對於經濟補償金的金額,《勞動合約法》有明確的計算方式和標準。
根據根據《勞動合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約解除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意味著,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企業賠付的最低標準是N,最高標準則沒有上限,企業願意多賠是沒問題的。」廣東斌發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斌表示。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公司的補償方案一度引起員工的不滿。去年底,就有媒體報道稱,一位快手員工表示,由於裁員來得極為突然,若要拿到N+1的補償,他只能在12月底前離職,若到1月份辭職,就只能拿到N的補償。
事實上,李國慶在今年1月中旬也曾評論公司裁員的現象。他點贊按N+1賠償的公司,同時批評部分公司裁員「很雞賊」,比如不明說裁員而說末位淘汰、N+1隻按照基本工資算、威脅或誘惑員工主動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