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萬元加密貨幣被平台坑沒 打官司也不行:後果自負
比特幣最近漲起來了,重回回到5萬美元大關,這一波大概又有人要去投資加密貨幣了,然而這項投資風險很大,不說價格波動,有人投資7萬被平台坑了,打起官司也沒有用,因為法律上這種投資行為就不受保護。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就介紹了這樣的一個案子,昨日在其官方公眾號發布文章稱,馬某經由被告劉某、常某、李某三人介紹向威樂國際加密數字貨幣項目(以下簡稱威樂幣項目)投入7萬元本金,並於2017年12月24日簽訂《協議書》。
但在2018年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支付結算處下發銀管支付(2018)11號《關於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後,劉某、常某、李某及馬某等人開設的威樂幣賬戶均無法打開,無法流通使用。故馬某依據四人簽訂的《協議書》,要求三被告補償其損失69999元。
法院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於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裁定本案中威樂幣是一種類似於比特幣的網路虛擬貨幣,根據上述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同時,馬某委託三人劉某、常某、李某幫助其註冊威樂幣賬戶併購買威樂幣的行為構成民法意義上的「委託行為」的交付,雙方形成委託合約關係,但馬某委託三人幫助其購買威樂幣的行為在中國不受法律保護,因委託合約關係簽訂的《協議書》亦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馬某某購買威樂幣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其本人自行承擔。故對於馬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表示,網路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