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購310斤零食 要求假一賠十 法院判了
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這是食品安全法賦予的權利。
不過知假買假,不屬於懲罰性賠償的保護對象,不應獲得十倍賠償。
近日,蘇州虎丘法院審理了一起「假一賠十」案,一男子發現零食青豆筍絲中有「山梨酸鉀」後,立馬購買了300餘斤該產品。
隨後以「山梨酸鉀」不允許在堅果和籽類食品中使用向商家索賠,溝通協商未果後,男子將商家告上了法院,以「假一賠十」為由要求返還購物款並賠償30783元。
「雖然男子聲稱是置辦年貨,但青豆筍絲作為零食,在短時間內直接購進300餘斤顯然過多了。」商家認為男子是職業打假人,通過濫用消費者權益牟取不正當利益,其不屬於消費者的範疇,無權主張《食品安全法》148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經查明,該土特產店中的青豆筍絲屬於熟制豆類,製作時青豆與筍絲分開製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760-2014》規定的「帶入原則」,筍絲中可以添加山梨酸鉀,男子所說的「山梨酸鉀」在製作青豆時並未使用,僅在腌制筍乾時使用,添加量也在食品安全標準範圍內。且男子沒有證據證明青豆筍絲中山梨酸鉀的添加不符合「帶入原則」的相關情形。因此,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最終,法院駁回了男子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