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高空拋物可按故意殺人罪處罰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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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中,住房越建越高,高空拋物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治安問題,高空亂扔雜物很有可能導致嚴重的傷亡事故,每年都有多起高空拋物致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案件。針對這些問題,最高法發布新的意見,高空拋物視危害程度不同,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處罰。

根據最高法近期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全文可以參考最高法院網站原文

最高法:高空拋物可按故意殺人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