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重拳:賣帳號賺錢沒戲了
10月15日晚,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發布關於《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提出,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依據帳號資訊內容品質、帳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施帳號分級管理,應當依法依約禁止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違規轉讓借用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帳號。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向其他用戶轉讓或贈與公眾帳號使用權的,應當向平台提出申請。
平台發現生產運營者未經審核擅自轉讓公眾帳號的,應當及時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另外,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自行停止帳號運營,可以向平台申請暫停或終止使用。平台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換言之,用戶有權註銷自己的帳號。
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從事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是指互聯網用戶在互聯網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平台註冊運營,面向社會公眾生產發布文字、圖片、音影片等資訊內容的網路帳號。
本規定所稱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是指為互聯網用戶提供公眾帳號註冊運營、資訊內容發布與技術保障服務的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是指註冊運營公眾帳號從事內容生產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和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道德責任,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產發布健康向上、真實客觀的優質資訊內容,營造清朗網路空間,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運營公眾帳號,生產發布高品質政務資訊或公共服務資訊,滿足公眾資訊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積極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資訊發布、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安全保障。
第五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提供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和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
第二章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
第六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履行資訊內容和公眾帳號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帳號註冊、內容審核、資訊巡查、生態治理、應急處置、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資訊保護、著作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維護平台資訊內容與公眾帳號安全、數據和個人資訊安全。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開資訊內容生產、公眾帳號運營等管理規則、平台公約,與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內容發布許可權、帳號管理責任等權利義務。
第七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公眾帳號分類註冊和分類生產制度,實施分類管理,並將公眾帳號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依據帳號資訊內容品質、帳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施帳號分級管理。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制定內容生產與帳號運營管理規則、平台公約等重要制度措施,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上線相關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採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註冊公眾帳號的互聯網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提高認證準確率。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或冒用組織機構、他人真實身份資訊進行虛假註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對互聯網用戶註冊的公眾帳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進行合法合規性核驗,發現帳號名稱、頭像和簡介與註冊主體真實身份資訊不相符的,特別是擅自使用或關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或社會知名人士名義的,以及相關註冊資訊含有違法和不良資訊的,應當暫停提供服務並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禁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公眾帳號以相同帳號名稱重新註冊;對註冊與其關聯度高的帳號名稱,還應當對帳號主體真實身份資訊、服務資質等進行必要核驗。
第九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對申請註冊從事經濟、教育、衛生、司法等領域資訊內容生產的公眾帳號,應當要求用戶在註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服務資質等相關證明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對核驗通過後的公眾帳號加註專門標識,並根據用戶的不同主體性質,對外公示內容生產類別、運營主體名稱、註冊運營地址、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聯繫方式等註冊資訊,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動態核驗巡查制度,適時核驗生產運營者註冊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十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對同一主體在本平台註冊公眾帳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對申請註冊多個公眾帳號的用戶,還應當對其主體性質、服務資質、業務範圍、信用評價等進行核驗。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對互聯網用戶註冊後超過六個月不登錄、不使用的公眾帳號,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採取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健全技術手段,防範和處置互聯網用戶超限量註冊、惡意註冊、虛假註冊等違規註冊行為。
第十一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依法依約禁止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違規轉讓借用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帳號。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向其他用戶轉讓或贈與公眾帳號使用權的,應當向平台提出申請。平台應當依據前款規定對受讓方用戶進行認證核驗,並公示主體變更資訊。平台發現生產運營者未經審核擅自轉讓公眾帳號的,應當及時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自行停止帳號運營,可以向平台申請暫停或終止使用。平台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公眾帳號監測評估機制,防範帳號訂閱數、用戶關注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量等數據造假行為。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規範公眾帳號推薦訂閱關注機制,健全技術手段,及時發現、處置帳號訂閱關注數量的異常變動情況。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帳號。
第十三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路謠言等虛假資訊預警、發現、溯源、甄別、闢謠、消除等處置機制,對製作發布謠言等虛假資訊的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降低信用等級或列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與生產運營者開展內容供給與帳號推廣合作,應當規範管理廣告經營、知識付費、電商銷售、用戶打賞等經營行為,不得發布虛假廣告、進行誇大宣傳、實施商業欺詐等,防止違法違規運營。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原創資訊內容的著作權保護,防範盜版侵權行為。平台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擾生產運營者合法合規運營、侵犯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章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
第十五條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應當根據平台分類管理規則,在註冊公眾帳號時如實填寫用戶主體性質、註冊地、運營地、內容生產類別、聯繫方式等基本資訊,企業、組織機構等互聯網用戶還應當註明主要經營或業務範圍。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平台管理規則、平台公約和服務協議,根據公眾帳號註冊時登記的內容生產類別,從事相關行業領域的資訊內容生產發布。
第十六條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履行資訊內容生產與公眾帳號運營管理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資訊內容生產和帳號運營活動。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選題策劃、編輯製作、發布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資訊內容安全審核機制,加強資訊內容導向性、真實性、合法性把關,維護網路傳播良好秩序。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帳號註冊使用、運營推廣等全過程安全管理機制,文明理性、規範管理運營帳號,以優質資訊內容吸引公眾關注訂閱和互動分享,維護帳號良好社會形象。
第十七條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轉載他人原創資訊內容,應當遵守著作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標註原創作者和可追溯資訊來源,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對帳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管理。平台可以根據公眾帳號的主體性質、信用等級,合理設置管理許可權,提供相關技術支援。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與第三方機構開展帳號運營、內容供給等合作,雙方均應當對帳號運營行為、供給的資訊內容等進行審核把關。
第十八條 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以真實身份資訊註冊,或註冊與自身真實身份資訊不相符的公眾帳號名稱、頭像、簡介等;
(二)惡意假冒、仿冒或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帳號生產發布資訊內容;
(三)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采編髮布等服務;
(四)操縱利用多個平台帳號,批量發布同質資訊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製造虛假輿論熱點;
(五)借突發公共事件煽動極端情緒行為,或實施網路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名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六)編造虛假資訊,偽造原創內容,引用或捏造不實資訊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七)以有償發布、刪除資訊等手段,實施非法網路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牟取不當利益;
(八)批量註冊、囤積或非法交易買賣公眾帳號;
(九)製作、複製、發布違法資訊,或未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布不良資訊;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本平台公眾帳號資訊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違規資訊或行為。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依據服務協議和平台公約,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公眾帳號採取警示提醒、限制帳號功能、暫停內容更新、停止廣告發布、關閉註銷帳號、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應當設置醒目、便捷舉報入口,公布申訴、投訴、舉報方式等資訊,健全舉報資訊受理、甄別、處置、回饋等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回饋時限,及時有效處理生產運營者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開展公眾評議,推動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嚴格自律,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調解機制,公平合理解決行業糾紛,依法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監督指導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依法依規從事相關資訊服務活動。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對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與協助。
公眾帳號資訊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