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確認:微信聊天記錄也可成為法庭證據
- 201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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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此次《決定》最受網民關注的一項改動是補充、完善電子數據範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決定》明確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手機短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換言之,微信聊天記錄也能成為打官司的正式證據。
此外《決定》的主要內容還包括完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修改、完善當事人自認規則,更好平衡當事人處分權行使和人民法院發現真實的需要;完善當事人、證人具結和鑒定人承諾制度以及當事人、證人虛假陳述和鑒定人虛假鑒定的制裁措施,推動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