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未經用戶同意 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訊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今日,工信部發佈《通信短訊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就通信短訊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於2020年9月30日前反饋。

意見稿指出,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訊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此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短訊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的接入服務及通信資源。

短訊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服務系統中記錄短訊息或語音呼叫的發送和接收時間、發送端和接收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以及端口類短訊息內容、平台類電話錄音。

上述信息除信令數據外應當保存至少5個月,信令數據至少保存1個月。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應當保存至與用戶服務關係終止後5個月。

短訊息服務、語音呼叫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短訊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電信標準,並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向社會公開並提供便捷的查詢方式。

同時,工信部建立全國統一的「謝絕來電」平台,引導相關組織或個人尊重用戶意願規範撥打商業性電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依託「謝絕來電」平台提供「謝絕來電」服務,採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記用戶關於商業性電話的接收意願,並依據用戶意願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防侵擾服務。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提供「謝絕來電」服務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為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提供「謝絕來電」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此外,鼓勵移動智能終端製造商在移動智能終端為用戶提供快捷方便的短訊息、語音呼叫防侵擾服務

鼓勵用戶自主選擇合適的移動智能終端安全應用軟件等防侵擾服務手段,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工信部:未經用戶同意 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訊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