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曾代言的「愛錢進」P2P暴雷 他是否需要擔責?律師解讀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愛錢進APP暴雷,該平台已被立案偵查。報道指出,有超過10萬人被騙,金額超過了100億元,大量投資者血本無歸。
值得注意的是,知名主持人汪涵,還曾為「愛錢進」代言,有網友曝料,正是看到汪涵代言,才去購買該平台理財產品。如今,希望汪涵能夠幫助維權,為受害者討回損失金額。
日前,汪涵也發佈了相關生命,稱為用戶感到痛心,同時將盡自己的力量,跟進此事,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
不過,也有不少人們認為,如果沒有明星效應的帶動,就不會有這麼多人購買該平台理財產品。那麼汪涵是否需要擔責?據媒體報道,有專業律師表示,如果明星代言過程中存在過錯需擔責,但是否存在過錯需公權力機關介入調查。
對於明星代言中的擔責問題,籠統來說,如果明星在代言產品過程中存在過錯需要擔責。但是否存在過錯,普通消費者很難證明,還是需要公權力機關的介入。
《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代言人應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的,應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他進一步解釋道,如果是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只要證明廣告虛假,自身受到損害,代言人就需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其他類商品和服務,則需推定代言人是否主觀明知是虛假廣告。
此外,從消費者角度來講,要回理性判斷和消費。明星代言的作用只是增加產品曝光度,而消費者個人是否要買這個商品或服務,不能過於依賴明星的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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